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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手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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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離婚呈請時,閣下需要填寫:

表格 2

離婚呈請書 (根據你的情況或離婚理由而需要填寫的表格)

表格 2B

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 (如適用)

表格 E

財務報表(如適用)

表格 3

訴訟程序通知書

表格 4

文件送達認收書(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,其他項目由答辯人填寫)

1

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

法律訴訟現已開始,閣下是案件的「呈請人」,而閣下的配偶是「答辯人」。閣下在提交呈請書後,必須安排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(有法庭蓋印的副本)由專人或以郵遞方式送達訴訟的其他各方。請注意,閣下不得親自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。呈請書必須經由第三者或以郵遞方式送達。如呈請書未能經由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答辯人,可於法庭批准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,作為替代送達方法。

3

提交離婚呈請書(或共同申請書)
離婚的最終判令

法庭頒布暫准判令之六星期後,閣下可使用表格5 (適用於離婚呈請) 或表格5A (適用於共同申請),將填妥的「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」提交法庭,用以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(離婚的最終判令)。

如婚姻有子女存在,除非法庭對子女事項的安排表示滿意,否則不會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。在法庭宣布信納有關子女的安排前,暫準判令將不得轉為絕對判令。如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,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。

5

訂定法庭聆訊日期

在送達呈請書後,閣下須使用在家事法庭登記處取得的申請表格,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有關指示,以便排期聆訊。閣下的呈請或共同申請將按以下類別排期聆訊:

案件類別表

費用

特別程序案件表

630元

抗辯案件表

1,045元

 

在有關呈請個案獲排期聆訊之前,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該呈請書經已送達答辯人。

2

暫准判令

特別程序案件表

如閣下已提出離婚呈請,但答辯人沒有向法庭提交答辯書,閣下的呈請將被編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。共同申請亦歸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。

抗辯案件表

如閣下提交離婚呈請書後,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答辯書,有關呈請將被編入抗辯案件表內。在此情況下,法庭或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,但如缺乏充分證據,法庭亦會駁回有關呈請。 案件雙方或需出席有關法庭聆訊。

4

免費24小時咨詢服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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